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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记(2/2)

还有更多与这分级办法相关的各界观,如果大家有空的话,迎到网络上参与这些讨论,也谢谢你看完葆琳的你簟?br />

而这分级办法实行到最后,万一无法让新闻局长林佳龙先生达成他在广告中所说的:“让我们的青少年远离情与暴力污染”的天使群像,反而只会让他的政绩中多添一笔“扼杀”版业的臭名而已。

不去思索防止犯罪的基础,不应是建立在杜绝一切犯罪信息,而在化国人的法律观念──让国人了解在法治国家中犯罪会受到的罚。相反地,却在媒上不断播放着“累犯监狱”、“黑殡葬隆重,政界、商界名致匾”、“炸弹客轻易就可保”这样“破坏”法治尊严的讯息,这才是容易让人产生“犯罪无所谓”错觉的来源,这才是导致犯罪率涨的主因吧!限定哪版品不能版,不如家家开始研读六法全书。

版界,我们真的不希望您把“版品”列为“违禁品”来拯救我们,这么只会让台湾除了没有“台湾电影”连“台湾各类版品”都将销声匿迹。

假使以上的东西真能规范、衡量来,有经过等同严格的青少年心灵普查说:这么,对于保护青少年有显著成效的话,那么我愿意放弃这枝笔,回我的英文老师了。

任何创作都无法像“品”一样,能让人拆解、分开、一个个成分去分析,最后来决定它是有害或无害。

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激烈、前卫,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温和、保守,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,便不接受哪一手法。你可以说自己不喜,但不能说哪一手法该被“消灭”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看的书,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的书,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“毫无益”的。

这样的条文若是可笑之至,不可能施行的话,那么换个角度让法律代替父母的职责,对版所有书籍、贩卖所有书籍的行审,重罚惩让青少年阅读的店家──这,是否又是变相地鼓励家长,可以更放心地不去教孩,放任他们继续给“国家”教?

唉。

假如说今天法律这么规定:父母有义务保护自家儿童与青少年,因此书店、租书店时,必须制父母与儿童、青少年同行,陪孩们一起挑书,否则将对父母开单罚。

“这就是您要的吗?新闻局长?”

无论是文字(小说)、图片(漫画),都是诞生自人与生俱来的创作望。

当一切会污染他们的因素,上从歌曲音乐,下到电玩、网络、书籍都限制光了,小孩却还是学坏了,青少年犯罪率却还是居不下,届时家长与国家,哪一边必须为此负责?

还有,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到羞耻呢?同样的一件事、同样的一个动作,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,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“心健康”吗?如果看了十本描写“少量”行为的书,等不等同于一本“大量”描写行为的书呢?禁止一本有“大量”行为的书,却允许大量的“少量”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,请问这么是助长青少年行为泛滥,抑或是降低?

或者我该问的是,到底是“描写”有罪,或是“量多”、“量少”的问题→这真的是在分级吗?或是在行一场有关行为的文字整肃?

好吧,能这么当然很好,可是我想有再多医院、再多医生,也不够这些必须健康检查的一般人。万一你遇上一个庸医或是检查时错了样本,搞不好就这样丢了小命。

毕加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,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火里烧掉,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“喜”毕加索,不是吗?

忘记这是后记,洋洋洒洒,转又写了一篇长文。(笑)

格风趣的人,写风趣幽默的书;格严肃的人,写讽世、冷旁观的书;格多变的人,写千变万化的书。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现、呈现自己内心所潜藏的一个世界“手法”虽有不同──以电影、以歌曲、以绘图、以文字,但这些类都是抒发了人类心灵情与分享思想的一个过程。

我们下次见。

即使是维他命C,吃多了对也没有益,可能会降低你的摄取某营养素,那么我们难该禁绝所有的维他命C吗?或者需要申请医师方笺,先去健康检查,再来吃维他命?

我想上面两者都不会负责,而会端另一如下的说词:“这一定是目前的理有漏,我们还不够严格施行这些制,我们理应加制,直到确定没有人污染我们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为止!”

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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